监察机关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监察权的行使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明确监察对象,是理解我国监察制度的基础,也是确保监察权规范运行、精准发力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覆盖范围全面而具体,主要针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实现对所有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具体而言,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这类人员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力量,其依法履职、廉洁从政情况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与公信力。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虽不一定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公务员编制,但因其行使法律赋予或国家机关委托的公共管理职权,其行为同样属于公权力范畴,故必须纳入监察范围,防止监督出现“真空地带”。
第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管理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肩负着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将其列为监察对象,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利益输送和化公为私的关键举措,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些单位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其管理人员在资源分配、人事管理等方面拥有一定权力。对其加强监察,是保障公共服务公平公正、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第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管理人员。他们是国家政策在基层的执行者,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其廉洁情况直接影响基层治理效能和党群干群关系。将其纳入监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体现。
第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此项为兜底条款,体现了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原则,确保任何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承担公共职责、行使公权力的个体,无论其身份如何,都能受到监察法的约束和监督,展现了制度的周延性与前瞻性。
我国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广泛,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一制度设计深刻体现了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旨在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公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对上述六类人员进行全面监察,不仅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更能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