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权益的安排往往是核心争议之一。当事人常对“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概念产生混淆,不确定法律上的侧重点为何。实际上,这两者在法律性质、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明确其差异对于做出恰当的法律抉择至关重要。
监护权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法律概念。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等。离婚主要改变的是父母双方的婚姻关系,而非他们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原则上,离婚并不导致父母任何一方丧失法定监护权。双方仍应共同履行监护职责,只是在行使方式上需进行协商或由法院确定。

相比之下,抚养权,更准确地应称为“直接抚养权”或“子女抚养”,其核心在于解决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与何方共同生活的问题。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将负责子女日常的起居、照料和教育,即子女与其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而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则享有探望权,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其监护资格与责任并未消灭。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主要争夺和法院主要裁决的焦点是“直接抚养权”,即子女与谁共同生活。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诉求,通常表述为“请求判决婚生子/女由原告(或被告)直接抚养”。监护权因其基于身份关系而天然存在,并非离婚诉讼中可被剥夺或单独授予的标的,故无需也无从单独“争取”。
在决定争取直接抚养权时,法院的裁判依据是什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子女的年龄(如两周岁以下原则上随母方,八周岁以上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条件,包括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等;子女以往的生活环境与习惯;以及父母双方是否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恶习或其他情形。法官将基于这些因素,判断由何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对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其权利义务同样明确。其监护身份不变,仍有权了解子女情况,并在重大事项上参与决策。同时,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若直接抚养方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离婚时父母需要明确争取的是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它决定了子女日常生活的主要归属。而“监护权”是父母双方基于身份永久享有的法定职责与权利,不因离婚而消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聚焦于证明自身具备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直接抚养条件,并理解自身持续的监护责任。清晰的法律认知,有助于父母在婚姻关系终结后,仍能妥善协作,共同为子女营造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