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并未出台一部全新的、独立的“离婚新规定”,但相关法律框架通过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的细化得到了重要调整与完善。这些调整主要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判指导中,着重对离婚诉讼中的若干焦点问题,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考量因素以及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细节处理,进行了更为明确与规范的指引。这些变化深刻影响了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旨在更精准地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起到了关键性的规范作用。该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一规定显著加强了对未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遏制了实践中“被负债”现象的发生,使债务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合理。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在遵循原有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判决时,不仅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还更加注重考察父母与子女的情感联系、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一方的品行修养等因素。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若父母双方协商不成,法院的裁量更加精细化,力求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仍能获得持续、稳定的关爱与成长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深化与人文关怀。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司法实践对诸如房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复杂财产形态的处理规则进行了进一步探索与明确。对于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财产分割的计算方式更为统一。对于一方在婚姻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获得的财产,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则一般不参与分割,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继续坚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并在具体案件中灵活适用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制度,以保障离婚后经济弱势一方的合理生活水平,体现实质公平。
在诉讼程序方面,法院对于调解的重视程度一如既往,致力于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矛盾。对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虽无条文变动,但审判实践更注重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总体而言,2018年以来的这些法律实践调整,是对原有婚姻法律体系的必要补充与完善,它们回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使离婚案件的处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致力于减少离异带来的负面冲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的天平在冷静的条文与温情的考量间寻求着最佳支点。